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④1亿元以上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‰给予奖励,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,奖金从县财政列支。
2、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、公益事业的,按其引进、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%给予奖励(职能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),奖金从县财政列支。
3、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引荐者除享受前款规定的资金奖励外,同时奖励财政指标一个。
㈢纳税人奖励
1、企业(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,下同)在上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,当年纳税额增加200万元(含200万元)以上的或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,奖励纳税人财政指标一个(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,只奖一个)。
2、企业投产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县委、县政府授予“工商企业利税大户”荣誉称号;纳税额在300-500万元的,一次性奖励2万元;501-1000万元的,一次性奖励4万元;10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6万元。奖金由县财政列支。
3、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、中国驰名商标或河北省名牌产品、河北著名商标的企业,除享受省市奖励外,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、5万元。
第九条 服务与环境政策
1、放宽市场准入领域,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项目,都予以登记;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,允许本地经营的均允许外地企业经营。
2、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,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供排水、供电、通讯、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,达到必要的企业入驻条件。
3、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,实行挂牌保护,除对涉及安全生产、刑事案件、公共突发性事件、税收、环保、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,可先检查后备案外,其余检查事项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才能到企业检查。除突发事件外,原则上应安排在每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。
4、对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的,县政府颁发《客商证》,凭证可优先解决住房、就医和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业等方面问题,凭证车辆可以进入各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。
5、对重点项目和企业,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,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,扩大贷款抵押范围,创造条件,予以信贷支持。
6、实行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。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,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实行首办负责、全程代理服务制度;县内审批事项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“一站式”办理,在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,手续齐全、完备有效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理完一切手续;如遇特殊情况,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;市以上项目报批由县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全程做好配合。
7、优化行政执法环境。除对危害公共安全、食品安全、生产安全、农资安全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,给予严厉打击外,对一般性违法行为,采取行政建议、行政提示、行政告诫、行政约见等行政指导措施告诫,责令限期改正,实行“不处罚、不追缴、不吊销”政策。
8、实行行政问责制。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审批、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手续完备有效,审批、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,视为行政不作为,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。
9、实行“处罚问责”制度。对因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,导致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,发生一次,对该部门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;发生两次或以上的,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;情节特别严重的,按组织程序调整有关领导岗位。
10、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评议机制。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企业定期对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效能、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评议排位,对首次评议中,企业反映意见集中、问题突出的部门,在全县通报批评,并给予“黄牌警告”;连续两次排位倒数第一的,按组织程序调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。
第十条 对投资额大、科技含量高、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“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”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的兑现,由纳税人或受益人申报,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定,报县政府批准后,由财政部门兑现。
第十二条 本政策的执行,须是企业(项目)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要约,并向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审核后予以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