邢台临城县关于扩大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(暂行)(3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,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
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原招商引资、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。按原优惠政策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,在执行优惠政策时享受原优惠政策中符合现时国家法规政策部分,同时享受本政策。
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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